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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者混合销售其他商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者混合销售其他商品。根据《公告》要求,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是搭售其他商品。二是将月饼与其他商品混装。如在月饼礼盒中混装茶叶、保健品、酒等其他商品,尤其是贵重商品或者奢侈品。三是以中秋礼盒等名义变相进行搭售或者混合销售。如在中秋礼盒中同时放置高价商品和月饼,规避监管。对上述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